工伤后就业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

工伤后就业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

admin 2025-09-11 成人改名 6 次浏览 0个评论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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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于2018年4月1日入职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岗位为绿化工,主要负责公司所在的整个园区的花草修剪和绿化养护工作。朱某某与公司签订最近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为2021年4月9日到2024年4月8日。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朱某某在职期间,公司每月都为其缴纳了社保。

2023年10月12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朱某某被公司行政部主任临时安排去公司园区仓库整理废品作业时不慎摔倒受伤。朱某某受伤后,公司立即安排将朱某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医疗诊断情况为:1、右跟骨骨折伴骨质缺损;2、右距骨撕脱骨折。经过26天的住院治疗,朱某某于2023年11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根骨骨折伴骨质缺损;2.右距骨撕脱骨折……出院医嘱:……8.根据病情,建议休息3个月。公司为朱某某缴纳了全部的住院费用3万多元。

朱某某出院后,就一直居家休息,拒绝返岗上班。公司多次向他口头告知要求他限期返岗,均被他以脚痛未痊愈走不动路等理由推诿拒绝。

2023年7月15日,朱某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与朱某某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7月15日终止。

2024年4月16日,鉴于朱某某经多次口头告知仍拒绝返岗,公司与朱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24年4月8日到期以及根据《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及《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朱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于2024年4月11日届满,公司决定出具书面《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朱某某。

《告知书》为史律受托起草,内容如下:

告知书

朱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19630715XXXX) 同志:

公司基于你的个人情况、你受伤后截至目前的情况以及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向你作如下明确告知,请你务必仔细阅读知晓!

1、根据你的出生日期载明,你已于2023年7月15日年满60周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及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规定,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7月15日即已终止。

2、公司考虑到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24年4月8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决定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顺延至2024年4月8日终止。

3、你于2023年10月12日15时20分左右在工作岗位因工受伤,你当天入院治疗后,于2023年11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根骨骨折伴骨质缺损;2.右距骨撕脱骨折……出院医嘱:……8.根据病情,建议休息3个月。根据《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及《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你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据此,你的停工留薪期于2024年4月11日届满。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你出院后至今一直在家休养,未能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公司现郑重告知你:

自2024年4月12日起,公司与你已无任何合同关系。你在此之后在家休养期间,公司将不再对你进行考勤考核。你须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本人亲自到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如果你愿意继续返回公司上班,你须与公司重新协商确定合同关系。鉴于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与你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议》。你须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本人亲自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根据你的伤情现目前恢复情况,如果你想延长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须自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酌情决定延长你的停工留薪期。公司为你购买社保至2024年4月。之后的社保缴纳根据你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确定。

公司本着以人为本,人性关怀的理念,念及你进入公司多年,为公司辛勤付出了劳动,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特向你作出以上告知,希望你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慎重对待!限期前往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你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按规章制度依规对你进行人事管理上的处理。届时,对你造成的不良的法律后果你须自行承担!

公司期盼与你再携手共进!共创美好!

告知人:四川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同时,史律为公司起草了《退休返聘劳务协议》,内容如下:

退休返聘劳务协议

甲方名称: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双流区XXXX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姓名:朱某某

身份证号码: XXXXXX19630715XX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鉴于:

乙方于2023年10月12日在甲方工作场所内发生工伤,医疗期已届满,乙方自愿申请返岗,甲方同意乙方返岗;乙方已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返岗等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各协议条款。

一、协议期限

根据乙方返岗后从事的工作需具备的身体条件,乙方须在恢复自主行走能力时尽快返岗。根据乙方的伤情治疗及恢复情况,乙方最迟应于2024 年4月20 日返岗,本协议期限为 1 年,自 2024 年 4 月 9 日起算,至 2025 年 4 月 8 日终止。自 2024 年 4 月 9 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务关系。

二、工作内容

1、乙方返岗后从事 绿化工 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身体状况及实际人员配置,有权对乙方实际工作给予岗位调换安排。

2、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 全职 □ 兼职

3、在本协议期间,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上述范围安排乙方在某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如遇工作需要,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劳务报酬

1、乙方在返岗日前,甲方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的70%向乙方发放生活补助。

2、乙方自返岗之日起,甲方根据双方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支付金额为:(税前) 元/月,支付日期为甲方在职员工同期工资发放日。

五、保险

1、甲方在本协议第一条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相关的福利待遇,如乙方因本次受伤做二次手术的时间超出该期限,则甲方继续向乙方提供该相关福利待遇至乙方治疗出院当月止。

2、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期限内到达或离开甲方公司途中,或在甲方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注意自己人身安全,若发生伤病、事故等,由乙方自已负责解决和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乙方医疗期内未提供劳务的,甲方可以不支付劳务报酬。如果乙方治疗时间过长,或乙方的身体情况已不适于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一张最高保险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乙方同意医疗等所有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超过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1.3 考核乙方工作,根据乙方工作表现有权对乙方进行培训、教育、处罚。

1.4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3 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位相对应的保密职责。利用甲方的场地、资金、信息等条件,所创造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等劳动成果,所有权归属甲方。

2.4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2.5 乙方承诺,在甲方服务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参与和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有利益冲突的单位服务。不做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

七、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各项真实、合格、有效的证件及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有虚假、欺骗等现象,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如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2、甲方或乙方终止本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交接未完成而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协议约定的报酬二倍承担违约解除金。

3、在签定本协议时,乙方确实已熟知甲方之规章制度,并承诺自觉遵守。协议期间,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按该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不作任何补偿。

八、协议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3、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4、因乙方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8、出现使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最迟返岗日前未能返岗的,自最迟返岗日的次日起视为旷工,旷工期间,甲方不再向乙方发放生活补助。乙方旷工达三日(含)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而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且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返岗,乙方应自行承担无法返岗的一切法律后果。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或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对人员的需求情况可随时解除本协议,解除时甲方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了准备和朱某某面谈,固定谈话内容,史律还准备了《谈话笔录》,内容如下:

谈话笔录

时间: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谈话人: 史锡刚

记录人: 史锡刚

被谈话人: 朱某某

身份证号: XXXXXX19630715XXXX

地址:

联系电话:

问:朱某某师傅,你好。我是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史锡刚律师,现在就你返岗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务相关情况,我简要问你几个问题,请你配合并如实回答,可以吗?

答: 好的。

问:朱师傅,鉴于你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你如果要继续回来上班,公司将与你签订《劳务合同》(史锡刚将《退休返聘劳务协议》文本向朱某某出示)。你是否清楚该法律规定以及对《退休返聘劳务协议》所有条款进行全面阅读和理解并愿意签订和遵守该份劳务合同?

答: 我清楚该法律规定,认可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4年4月8日终止。我挨着看完了公司向我出示的《退休返聘劳务协议》 的所有条款,我没有不清楚的地方,我愿意跟公司签订该份《退休返聘劳务协议》,我保证严格遵守合同相关条款。

问:朱师傅,根据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需要你明确下你到岗的时间。请问,你最迟什么时候可以到岗?

答:

问:朱师傅,公司考虑你的情况,决定在你到岗前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的70%向你发放生活补助,到岗后再按《退休返聘劳务协议》约定按月向你支付劳务报酬,对此,你同不同意?

答:

问:朱师傅,如果你在承诺的最迟到岗日前未能到岗的,自你承诺的最迟到岗日的次日起视为旷工,旷工期间,公司不再向你发放生活补助。如果你旷工达三日(含)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事实劳务关系而无需向你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且公司有权不再续聘你,你须自行承担不能按时到岗的一切法律后果。对此,你清不清楚?

答:

问:朱师傅,你以上说的是否是自愿如实陈述?你有没有什么问题要问公司的?

答:

问:朱师傅,请你仔细核对笔录是否与你陈述一致。如有笔误,请作出相应修改。确认无误后,请签名按印。

答: 好的。

被谈话人(签名、按手印): 谈话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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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出院后不久,经公司申请,2023年12月5日,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朱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决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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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就朱某某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又及时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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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复查)鉴定书,朱某某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玖级。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公司后来又及时为朱某某向成都市双流区社保中心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理赔,成都市双流区社保中心依法核销拨付了朱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万多元、门诊医疗费900多元、住院伙食费700多元、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300元及鉴定医疗诊断费200多元,同时,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也得到了社保的部分报销。

因朱某某受伤部位上了内固定,还未到取内固定的手术时间,加上,朱某某没有明确要求离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公司就尚未能为他向社保中心进行申报。

在朱某某领取到社保中心拨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后,朱某某受其女儿唆使,咨询了他们认识的某位律师后,明确向公司提出离职,并按该名律师给出的赔偿清单要求公司向其赔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456元、工伤九级护理费16380元、医疗费1245.9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5850元、交通补助费1000元,合计132191.98元。

公司多次与朱某某及其女儿协商,表示朱某某提出的这些赔偿请求大多都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只同意按其住院天数26天,按100元/天,向其赔付护理费2600元,其他的赔偿项目公司都不同意赔付。公司为此还委托史律出面与朱某某及其女儿进行了谈判。

史律在接受委托后,找朱某某及其女儿谈判前,经分析研判案情后,专门起草了以下书面的谈判方案,提供给公司领导参考。

就朱某某涉工伤赔偿的谈判方案

就工伤赔偿金,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公司为朱在事发时间段购买了工伤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朱某某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以下赔偿项目均由社保基金支付: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

4、康复性治疗费;

5、残疾器具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生活护理费

公司只需负担以下费用:

1、住院期间护理费;

2、停工留薪;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公司需赔付的以上3项,按劳动能力丧失等级九级成都市最新赔偿标准如下:

1、停工留薪:

(按受伤前朱某某的月工资计算)×6月(根据《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2、住院期间护理费:

80元/天×26 天(住院天数)=208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年度(2022)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6413元÷12月×10月=80344.17元

就第3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朱某某因不符合该项支付条件,公司无需承担该项赔付责任。

依据如下:

因朱某某发生工伤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19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中明确规定“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朱某某于2023年7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他与公司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朱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发生工伤已不存在再就业的问题,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他的这种情况既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也不是该条规定的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根据《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十一条“五级至十级伤残从业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规定,公司无须向朱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公司只需向社保局为朱某某申报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项目外,公司仅需向朱某某赔付停工留薪费和住院期间护理费。就停工留薪费,还可以按病假工资(基本工资的8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他谈判支付。

为了准备在朱某某同意和解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书面法律文件,公司固定和留存证据,史律起草了《和解协议》以及朱某某单方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一颗红心,两手准备。

史律起草的《和解协议》及《承诺书》的内容如下:

和解协议

甲方: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XXXX经济开发区XXXX

乙方:朱某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9630715XXXX

鉴于:2023年10月12日,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时意外受伤并入院治疗,经甲方申请,2023年12月5日,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乙方受到的事故伤害决定认定为工伤。后甲方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2024年3月21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复查)鉴定书,乙方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玖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工伤事故中的相关赔偿、工资支付等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妥善彻底解决本次事件,乙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简称和解款),该款项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元(大写: 元整)、护理费 元(大写: 元整)。

乙方确认,该和解款是甲乙双方解决乙方本次工伤事故甲方须赔付乙方的最终、全部款项;除上述款项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乙方亦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若乙方日后工伤复发、死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甲方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条 乙方同意,除第一条款项外,因乙方个人情况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的法定条件,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乙方与甲方已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甲方也需要向乙方支付离职补偿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和解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乙方。乙方收款账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为双方解决乙方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的最终、有效方案,双方纠纷就此终结、互不追究。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无论何种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要求,不得提出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即使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乙方亦声明放弃;即使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向甲方主张费用,甲方亦无需支付。

第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确认与甲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乙方保证不以前述任何关系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即使法律赋予乙方的相应权利,乙方亦声明放弃。

第六条 乙方承诺:若违反本协议任一条约定,乙方需按和解款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第七条 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并完全理解协议条款以及相应的法律含义,自愿签订本协议,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乙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情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书

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朱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19630715XXXX)就2023年10月12日本人在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为妥善彻底解决本次事件,本人同意,由公司向本人一次性支付和解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简称和解款),该款项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元(大写: 元整)、护理费 元(大写: 元整)。本人确认,该和解款是公司和我双方解决我本次工伤事故公司须赔付我的最终、全部款项;除上述款项外,公司无需向我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我亦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其它任何费用。若我日后工伤复发,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公司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我同意并确认,除前述款项外,因我个人情况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的法定条件,公司无需向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我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公司也无需向我支付离职补偿等一切费用。

我再次确认,在我收到公司支付的前述款项后,双方纠纷就此终结、互不追究。我承诺:在签订本承诺书后,无论何种情况下,我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要求,不得提出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即使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我亦声明放弃。本承诺书签署后,我确认与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我保证不以前述任何关系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即使法律赋予我的相应权利,我亦声明放弃。

我承诺:若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条约定,我需按和解款的3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公司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我确认:本承诺书是我自愿书写的,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情形。我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内容,并完全理解承诺书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含义,自愿签订本承诺书,承诺严格恪守本承诺书全部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然而,朱某某及其女儿在多次谈判时均态度蛮横坚决,完全不同意我方提出的调解方案。

朱某某及其女儿眼看与公司协商无果,就于2024年8月6日委托律师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公司在朱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前,于2024年5月27日向朱某某一次性付清了2023年10月-2024年4月的停工留薪工资12000多元。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公司向朱某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凭证

【朱某某的仲裁请求】

一、支付工伤九级护理费16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7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456元、、医疗费1245.9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50元;

二、其他——营养费5850元、交通补助费1000元

以上合计132191.98元。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朱某某的《仲裁申请书》

【开庭审理、公司答辩及仲裁裁决】

该案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审理。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朱某某劳动仲裁案的《开庭通知书》

史律受公司委托出庭应诉。

针对朱某某的仲裁请求,史律向仲裁庭发表了专业的答辩意见。

详见以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朱某某

就被答辩人朱某某申请劳动仲裁答辩人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答辩人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被答辩人相应的赔偿。

1、答辩人垫付了被答辩人在住院期间(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1月7日)产生的全部医疗费31809.52元,答辩人无需赔付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2、被答辩人出院后发生的门诊费用以及鉴定医疗诊断费用,均属于工伤医疗保险理赔范围,应由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答辩人已经为被答辩人申报了920.38元门诊医疗费用以及286.6元鉴定医疗诊断费,均得到了保险全部理赔,答辩人无需赔付该项费用;

3、答辩人经办人员垫付了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该费用已经保险理赔核定支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将该款项返还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为被答辩人购买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营养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答辩人无需承担这几项的赔偿。

三、答辩人无需向被答辩人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根据社保局核定的朱庭均的医疗(康复)待遇受理通知单载明,朱庭均的护理等级为无生活自理障碍,据此,朱庭均不符合赔付护理费的法定条件,答辩人无需赔付该项费用。

2、被答辩人于2023年7月1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答辩人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是在2023年10月12日,这个时间是在被答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则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被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本案,答辩人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逐年递减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保证金,即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再支付。据此,被答辩人不满足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答辩人无需向其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仲裁委依法采纳。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

年 月 日

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第1页

裁决认定:

1、公司为朱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已报销,故仲裁委对朱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不予支持;

2、护理费:朱某某住院26天期间,公司未派人对其进行护理,也没有支付护理费,而因条例未规定护理费标准,仲裁委确认护理费标准为120元/天,故朱某某享有护理费312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朱某某受伤时已年满60岁,故仲裁委对朱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4、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5、交通费:不符合报销条件,仲裁委不予支持。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公司垫付了鉴定费300元,应当予以扣除。扣除后,公司应当支付朱某某的工伤待遇合计为2820元。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第2页

据此,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一、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某某工伤待遇合计2820元;

二、驳回申请人朱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第3页

该仲裁裁决经双方签收后,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检索案例】

1、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条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十三、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劳动能力鉴定(含复查鉴定)的费用包括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复函》(川财综[2007]39号)规定收取的费用和鉴定中接受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发生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检索案例:

高院: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发生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若劳动者受聘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再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也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用工劳务派遣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现场管理人员、环卫作业车辆驾驶员、环卫作业车辆辅助人员、环卫保洁人员等岗位的派遣相关服务,同时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B公司处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由A公司负责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工伤保险或人生意外伤亡赔偿金及其他双方约定费用支出。

2017年10月1日,A公司聘用高某,并将其派遣至B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高某每月工资2500元由A公司负责发放。A公司未为高某缴交工伤保险,但B公司有为高某缴投雇主责任险。

2018年1月29日凌晨4时30分许,高某的丈夫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送高某前往保洁路段上班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同日,交警大队认定高某的丈夫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Z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粉粹性并骨缺损,皮瓣血运不良并缺损)、左侧股骨骨折、左侧尺骨骨折、左侧肱桡关节脱位、脑震荡等。高某住院治疗253天由其家属护理,医疗费277472.85元以及矫形器2500元由高某先行垫付。

2018年5月14日,人社局作出*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22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高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未达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未达辅助具配备条件,停工留薪期十个月。高某就上述事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9年7月11日,劳动仲裁委作出*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应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41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410元,以上三项合计147395元,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A公司、高某均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起诉。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A公司无需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5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4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410元,以上三项合计147395元。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与B公司依法对高某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15364.85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说法】

一审判决:A公司应当支付高某工伤待遇的“三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高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二是A公司及B公司是否应当共同赔偿支付高某工伤待遇的问题。(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1.关于高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A公司雇佣高某从事保洁工作,虽然2017年10月时,高某年满67岁,但高某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高某与A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高某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2.A公司及B公司是否应当共同赔偿支付高某工伤待遇的问题。

高某主张B公司与A公司共同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高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停工留薪期十个月,其住院治疗253天由家属护理,事实清楚。故A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承担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高某主张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有据,予以采纳。高某因第三人程某、第三人陈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事故,B公司不存在损害高某的事实,高某主张B公司共同承担工伤待遇,于法无据,不予支持。A公司主张其无需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经鉴定高某停工留薪期十个月,故A公司应支付高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5000元,计算为2500元/月×10个月=25000元。A公司应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高某的月工资为2500元,低于×市平均工资的60%,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标准计算,经鉴定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564元,计算为11个月×5540×60%=36564元。高某以A公司未为高某缴交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高某的月工资为2500元,低于×市平均工资的60%,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鉴定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劳动功能障碍八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月份为(74.08-68)×0.2=1.2个月,低于10个月,按照10个月计算,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540元/月×10个月=55400元。A公司应支付高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高某的月工资为2500元,低于×市平均工资的60%,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按照×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鉴定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劳动功能障碍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月份为(74.08-68)×0.2=1.2个月,低于10个月,按照10个月计算,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540元/月×10个月=55400元。

A公司上诉: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三金”

1.原审判决解除A公司与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高某在2017年10月已经年满67岁,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与高某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高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2.A公司与高某是劳务关系,原审判决A公司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高某上诉:B公司作为高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对高某因工伤所造成的损害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公司作为高某的用工单位,应当对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高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B公司作为高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对高某因工伤所造成的损害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A公司与高某之间是否属劳动关系;2.A公司、B公司是否应支付高某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1.关于A公司与高某之间是否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虽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规定不能推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做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没有加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前提条件。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对构成劳动关系并没有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为前提。

A公司于2017年10月聘用高某时,高某已年满67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与高某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高某以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由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解除劳动关系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A公司与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解除高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关于A公司、B公司是否应支付高某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高某受伤害时与A公司之间虽为劳务关系,但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作为高某的派遣单位,依法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被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高某2017年10月受聘A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再行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其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判决A公司应支付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A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向高某支付其余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是高某在上班途中遭受损害,应视同在B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应对高某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成立;A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申请再审:高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全部待遇

1.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高某遭受的事故伤害经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且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现已生效,足以说明高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高某在入职公司处时,虽然已经达到67岁,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属于劳动者的行列。高某户籍为农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劳动获取生活报酬,实现老人再就业的态势,完全符合劳动者的要素,不仅仅以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否定老人的就业能力。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这种终止并非必然终止,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选择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效力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认定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适格的劳动者,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表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成为劳动者,故高某亦应认定为适格的劳动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高某并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二审判决认定高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是错误的。

3.退一步讲,就算高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受伤的情形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也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全部待遇,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错误的。

第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给受伤人员的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项目之一。凡是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均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工伤会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丧失,而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第三,法律并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顾名思义就是对工伤导致伤残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说明只要被认定工伤,只要有构成伤残的,均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行社会中的保洁人员、环卫工、保安等等岗位大多均是由达到退休年龄的群体担任的,仍然有能力参加劳动获取报酬。

第五,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再就业、再劳动的权利。

高院裁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关于高某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但高某受聘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再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也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说法】

关于“三金”,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享受时间、享受条件以及支付单位有所差异。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要被认定工伤后,即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方可享受。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那么“三金”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判了!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史律桌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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